2018年4月8日,黄某邀集谢某一起前往峡江县金坪“风情小镇”盗挖罗汉松盆景,两人将某园艺花木公司栽种的4株罗汉松挖起后装运至自家房前。经鉴定,黄某、谢某盗窃的4株罗汉松价值3796元。案发后,黄某、谢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某园艺花木公司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黄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黄某、谢某具有坦白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予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