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某很是喜欢 他认为此树适合做盆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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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石某甲陪同其小舅子严某某到黄梅县某地游玩时,发现庙前有一棵木瓜树。严某某很是喜欢,他认为此树适合做盆景,石某甲当即主动表示愿意办理此事。此后,

 楚天都市报3月30日讯(记者余皓 通讯员刘庆 陈晓红)石某甲陪同小舅子严某某到黄梅县游玩时,发现庙前有一棵木瓜树。严某某认为此树适合做盆景,遂结伙将此树挖走。今日,记者从湖北省高院获悉,黄冈市黄州区法院一审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石某甲等3人判处1年至2年不等刑期,并宣布缓期执行,同时处2000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

严某某很是喜欢 他认为此树适合做盆景

 
2015年11月,石某甲陪同其小舅子严某某到黄梅县某地游玩时,发现庙前有一棵木瓜树。严某某很是喜欢,他认为此树适合做盆景,石某甲当即主动表示愿意办理此事。此后,石某甲让其兄石某乙问清此树归属,得知此树系村集体所有。石某乙遂联系村委会干部,要求采挖该树。
 
在征得村支部书记的同意后,石某甲、石某乙于2016年2月携带铲子、铁锹等工具,将此株木瓜树采挖,同时通知严某某前来运树。当日,严某某因有事无法前来,便安排他人将树运回自家。后严某某又将此木瓜树运至其他苗圃处种植。该树木后经鉴定,为蔷薇科木瓜属木瓜树,树龄为110年(±5年误差),为三级保护古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石某甲、石某乙、严某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量刑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等情节,最终作出上述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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