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采花大盗深夜偷盆景获刑 - PenJing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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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采花大盗深夜偷盆景获刑

日期:2018-03-22 18:09:45     浏览:12    
核心提示:趁无人之机,窃得胡某置于户外的“赤楠”二盆。刘某、王某某各分得一盆。经松滋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盆景价值共计4000元。
      1.2017年3月2日凌晨,刘某、王某某邀约陈某某后,三人乘坐刘某驾驶的车辆至松滋市刘家场镇某村“某某诊所”门前,趁无人之机,窃得胡某置于户外的“赤楠”二盆。刘某、王某某各分得一盆。经松滋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盆景价值共计4000元。

2.2017年3月2日晚,三人乘坐刘某驾驶车辆又至松滋市刘家场镇原交警中队旁,趁无人之机,窃得章某置于家门前的“金弹子”一盆。后刘某将其销赃,获款1020元。经松滋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盆景价值共计2000元。案发后,该“金弹子”已被发还失主。

3.2017年4月20日凌晨,刘某、王某某邀约陈某某后,三人乘坐刘某驾驶的车辆至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仁和坪镇某村二组,趁无人之机,窃得邓某某门前 “中华小叶蚊姆”五颗、“火棘”一颗、“水腊”一颗、“金弹子”一颗、“冬青”一颗,共计9颗盆景。其中刘某分得“冬青”一颗;陈某某分得“金弹子”一颗;王某某分得余下盆景。经松滋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盆景价值共计8800元。案发后,上述盆景除一颗“金弹子”外,余下盆景均由松滋市公安局发还失主。

4.2017年5月14日凌晨,刘某、王某某相互邀约,二人乘坐刘某驾驶的车辆至松滋市卸甲坪土家族自治乡某村七组,趁无人之机,窃得赵某某家门前“冬青”一颗、“金弹子”一颗、“中华小叶蚊姆”二颗、“野沙棘”一颗,共计5颗盆景树。其中刘某分得“中华小叶蚊姆”二颗、“野沙棘”一颗。王某某分得“冬青”、“金弹子”各一颗。经松滋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盆景价值共计5300元。案发后,上述被盗盆景除一颗“中华小叶蚊姆”、一颗“野沙棘”外,余下盆景树均由松滋市公安局发还失主。

松滋“采花大盗”深夜偷盆景获刑!

松滋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王某某和陈某某三人,先后在松滋市、宜昌市五峰县两地多次盗窃他人种植的盆景,供自己种植或销售,其中刘某、王某某共同实施盗窃作案4起,盗窃盆景17盆,共计价值20100元;陈某某参加共同实施盗窃作案3起,盗窃盆景12盆,共计价值为14800元。

案发后,王某某、陈某某分别于2017年6月26日、9月10日到松滋市公安局刘家场派出所投案,当日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7年12月22日,陈某某向被害人胡某、邓某某、赵某某退赔经济损失各1000元。

松滋市公安局民警于2017年5月20日分别扣押了刘某家门前的4盆盆景、王某某家门前的16盆盆景。其中刘某门前的2盆盆景和王某某家门前的9盆盆景(含被扣押时已死亡的二盆盆景)均已发还失主。余下9盆盆景暂扣押于松滋市公安局刘家场派出所。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三被告人或二人或三人分别实施的盗窃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根据陈某某参与的方式、所起作用及分赃数量,罪责相对较轻,可适当予以从轻处罚。刘某、王某某在二年内连续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审理中,三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侦查机关起获被告人刘某、王某某的赃物已发还失主,失主的大部分损失已得到挽回的事实,本院在量刑时可对二被告人分别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暂扣押于松滋市公安局刘家场派出所的9盆盆景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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