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盆景著作权问题之我见

日期:2017-06-27 16:36:47     作者:于家峰    浏览:10    
核心提示:关于盆景著作权问题,编者把在第三届中国盆景学术研讨会的意见归纳为三种。在此我首先谈谈对这三种意见的看法:

盆景著作权问题之我见


■北京  于家峰

 

    一、对座谈会上三种意见的看法

 

    关于盆景著作权问题,编者把在第三届中国盆景学术研讨会的意见归纳为三种。在此我首先谈谈对这三种意见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给每件盆景作品建立相应的盆景档案,将原作者、改作者和收藏者一一录入,有据可查。”这种意见只能适用于少数知名的经典作品,这些作品恐怕已有档案或类似档案的养护记录。而对盆景作品已进入千家万户的今天,要求件件作品都建立档案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办到的。何况只有记录并不能说明权属问题。

 

    第二种意见认为“署名应以周期为标准,作品未转售之前,署名权应属于原作者,被收购和收藏后,购买者或受赠者必定会对作品进行养护、改作,因而应当以出售或转赠的时间为限,更换为购买者或受赠者的署名。”这里更换署名的理由是后者“必定会对作品进行养护、改作”,我认为养护是必然的,改作就不一定了。而是否更换署名关键就在于是否改作。

 

    第三种意见认为“盆景作品原创作者的创作时间历时较久,而收藏者或收购者所进行的改作仅仅限于细枝末节,因而不可享有署名权。”这里首先前者所经历的时间不一定比后者长。我国较早的盆景园有的收藏着历史遗留下来的盆景作品或当代名家作品,其收藏时间一般木比原作者经历的时间短。

 

  另一方面后者的改作也不能仅限于细枝末节,有的作者在短时间内就对盆景作了脱胎换骨的改造,所以其权属问题不能以拥有的时间长短来衡量。综上所述,我认为以上三种意见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不够全面,都不能令人信服地解决盆景著作的权属问题。 

 

   二、解决盆景著作权的关键是改作

 

    一盆盆景如果始终在自己手里,自己养护、自己改作,则其著作权属于自己,这是不言而喻的。但如果这盆盆景请别人进行过改作,这盆盆景的所有权虽然没有改变,但其著作权就应变成改作者了。

 

正如《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例如贵刊2004年1期B版所登载的《圆柏盆景改作》系浙江宁波茂松园主黄敖训受杭州怡然园之托而改作的(见图1、图2),既然是受托改作,想必盆景的所有权仍属怡然园,但此盆景的作者就应该是黄敖训了。此时怡然园就这盆盆景来说就应该是黄敖训盆景的收藏者了。

 
标签: 盆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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