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2日,岳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石关森林派出所移送的“12、09”盗窃松树盆景案做出判决,被告人韦某、张某、许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三年一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4年12月9日夜间,主簿镇朱某松树盆景被盗。石关森林派出所接警后,通过缜密侦查,犯罪嫌疑人韦某飞、张某荣、许某坤进入侦查人员视线,在舒城警方的大力配合下,2015年1月8日,对犯罪嫌疑人韦某飞、张某荣、许某坤三人采取刑事拘留;对另案处理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龙某于2015年1月12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该犯罪团伙多次来我县境内盗窃犯罪事实。
该案侦查终结移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经检察机关审查,2015年8月12日对犯罪嫌疑人龙某涉嫌、隐瞒犯罪所得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2015年9月22日,岳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对“12、09”盗窃案韦某、张某、许某犯盗窃罪做出上述判决。该案系跨县、市边境流窜、结伙、多次作案,森林公安干警克服重重困难、在地方公安机关和兄弟县公安机关的支持下,成功侦破案件,有力震慑了犯罪,保护了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