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胡迪)心仪花木场的罗汉松树,竟盗取后种于自家后院。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了一宗盗窃案件,当事人梁某胜入夜后盗取花木场罗汉松树3棵被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当事人梁某胜是中山本地人,2012年9月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月4日被第一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近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指控其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当时,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底,梁某胜先后两次窜至位于港口镇大南石基与阜沙交界的伍某经营的华彩花木场内,持铁铲盗得罗汉松树3棵,共价值人民币4800元。随后,梁某胜将上述树木种植在了自己家空地。2012年9月5日,梁某胜在中山市港口镇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此外,梁某胜的家属已代为赔偿了伍某人民币6500元,取得其谅解。
法院认为,梁某胜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决梁某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外,缴获的作案工具铁铲1把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