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盆景著作权的确认

日期:2012-02-05 18:04:16     浏览:19    
核心提示:盆景艺术作品因具有鲜活的生命,养护生长中、再创改作中所带来形象的可变性,其著作权又因有不同于美术、文学、影视等作品而被忽视的客观事实,所以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以至于引起了一些纠纷和有益的讨论。笔者认为,只要正确理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盆景艺术作品形成的前后为界限,还是可以确认其著作权的。
  盆景善作权的确认

■江苏于锐


    盆景艺术作品因具有鲜活的生命,养护生长中、再创改作中所带来形象的可变性,其著作权又因有不同于美术、文学、影视等作品而被忽视的客观事实,所以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以至于引起了一些纠纷和有益的讨论。笔者认为,只要正确理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盆景艺术作品形成的前后为界限,还是可以确认其著作权的。
   
    一、盆景艺术作品一旦形成就确立了著作权
   
    我们知道,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那么,著作权何时,又如何获得昵?我国立法对著作权的取得采取自动保护原则。《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即这类作品自创作完成以后,无需履行任何手续,也不必附加什么条件,就自然取得了著作权,也就拥有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

盆景著作权的确认

    
    著作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具有完全不同于有形财产的排它性。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客体享有独占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非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使用。一个盆景艺术作品形成后,即使出售、赠送给他人,著作权仍然属于原作者。作品新的所有人、使用人不能署名、发表等,否则就是侵权。因为《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财产权可以转移,而署名权等人身权始终只能由作者享有,不能转让,其他人不能享有,不能受让。而且,署名权等人身权利永久属于作者,保护期不受限制。
   
    一个盆景艺术作品转让后,他人无论作一两次,还是三五次的改动;无论是经几个月还是几年的养护;无论是进行细枝末节还是根本架构的改造,其署名权等还是属于原作者。而且,未经原作者授权,他人也不得对原作品修改,更不得歪曲、篡改。
   
    有人把别人的盆景艺术作品作素材再创作新的作品重新署名,这也是有悖于法律的。再创作中,即使把愿作品改得面目全非,例如将曲干式改成悬崖式,将单干式再添加其他素材构成丛林式,不仅不能剥夺原作者对原作品的署名权,而且也侵犯了原作者自该盆景艺术作品产生以后就形成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盆景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这是无庸置疑的。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大数人购买、借用、受赠他人的作品,任意修改、署名、发表、展览甚至获奖;二是有些报刊书籍刊登盆景艺术作品,不给作者署名,再版或转载时统统不经作者同意,不发给报酬。要克服这些问题,盆景艺术人必须增强法律意识,珍惜、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同时决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出版商们更要尊重盆景艺人,爱护他们的创作成果,例如登载作品时应分别标明作者以及有权的修改者、收藏者、摄影者等,杜绝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发生。

盆景著作权的确认

    二、一般的盆景殛其素材坯料不享有著作权
   
    盆景艺术作品不同于音乐、美术、文学作品,更具有广泛性、群众性,但其与一般的盆景及其素材、坯料在概念上还是要区分开来的,也就是说,盆景艺术作品形成前是没有著作权的。
   
    有些人在田地里培育苗木花草,有些人去山上采集树桩、石块到市场上出售,这些可做盆景的素材、坯料最而易见与盆景艺术作品差之千里,当然不能享有著作权。
   
    容易混淆的是,盆栽和一般的盆景与盆景艺术作品的区别。有些人把棵树往盆子里一栽,不作任何艺术加工,最多只能算作盆栽(但不同于日本的盆栽概念)。有的人在盆钵里栽上树木,摆放石块,粗制滥造,缺乏思考,没有塑造出艺术形象,充其量只能算一般盆景,称不上盆景艺术作品,也不能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表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要求某一作品必须是自己独立创作的,在素材选择、结构安排、节奏把握、动势造就等作品要素方面有自已独到的思考,将自己的思想以一定的形式作介质形象地表现出来。

    一个作者利用购买或受赠来的树木、石块等甚至盆栽、一般盆景(排除艺术作品)作素材制成了盒景艺术作品,该作者就是著作权的主体,就可以在该作品上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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