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是荆州盆景协会,简称荆州市花协。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花卉、苗木、盆景、根艺、赏石作者和团体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团,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开展花卉盆景创作,努力创新,提高我市花卉业的现代化水平,推动花卉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使我市花卉盆景艺术更好地发挥社会、经济、环境三大效益,弘扬荆楚文化。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荆州市林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荆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北路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调查、掌握全市花卉盆景资源状况,总结全市本行业艺术创作经验,并进行推广;
(二)努力开发新产品,积极推广新技术,加速花卉、苗木、盆景商品化生产;
(三)参加和组织国家、省、市花卉盆景行业的各种展览会、交易会和组织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四)协调花卉盆景产供销关系,疏通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信息,为国内外市场服务;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鼓励他们创作健康向上的好作品;
(六)积极开展对外宣传,提高荆楚文化在国际、国内的知名度,把我市花卉盆景艺术推向国内外市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爱好花卉盆景事业;
(三)从事花卉、苗木、盆景、根艺、赏石研究和创作,有作品参加过县以上组织的展览活动;
(四)有一定组织工作能力,从事花卉盆景行业的管理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展览、交易等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持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费每年500元,个人会费每年30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1/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五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员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济来源:
(一)会费;
(二)损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工作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花卉盆景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06 年 11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