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系统中作为开放公地的公园

   2023-02-24 赵纪军0
核心提示:与《首都计划》的“公园及林荫大道”一章相应,“梁张方案”设专章“公园系统”探讨了天津的公园规划与设计。与前者未有指定公园分类不同,后者基于“公园系统”构想,具体划分了学校运动场、儿童游戏场、公共体育场、小公园、大公园、
摘要:梁思成作为一名建筑学者,亦发展了关于“公园”的认知,并成为他在20世纪50年代初支持清华大学营建学系设立“造园组”的思想基础。但对其“公园”理念的研究仍付之阙如。

通过分析其文章著述、报头设计,以及参与的社会活动、规划设计实践,揭示其“公园”认知的内容、特点与转变:1930年受《首都计划》的影响,形成了城市公园系统及城市分区规划中“公园”作为一种开放“公地”的理解,这一理解也体现在20世纪40年代初编纂《中国建筑史》时,对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公园”的研究之中;20世纪40年代末,受西方城市规划中“有机性疏散”学说的影响,“公园”在“体形环境论”的理论框架中被明确为与建成环境相对、且应保存的“自然”空间;中国成立后,通过学习“苏联经验”,其认知纳入城市遗产保护关切,“公园”被视为遗产保护的载体,而“公园”与“遗产”在城市尺度和场地尺度上扮演着等量齐观或主次有别的角色。

总体而言,梁思成的“公园”理念以近代西方的公园概念为核心,同时拥有城市视野与历史眼光。对于中国风景园林学科而言,其“公园”理念是学科初创时期学理形态的一部分,也是如今学科进一步发展的历史参照。
 
1951年北京农业大学园艺系与清华大学营建学系合办的造园组,被认为是中国风景园林学科体系之发端叫。合作办学的设想由汪菊渊和吴良墉提出,并得到梁思成的赞同。可见,学科初创与若干前辈学者的识见与推动密切相关,而梁思成的角色举足轻重,作为时任清华大学营建学系主任为合作办学提供支持,说明他对这一提议及相应的办学方向有着充分且清晰的认识。
 
事实上,梁思成此前在1949年7月10日《文汇报》上发裘的《清华大学营建学系(现称建筑工程学系)学制及学程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即有设置造园学系的计划,该计划的拟定出于“公园”营建的时代需要,并认为庭园、名胜“今后都应该使其成为人民的公园”,且“这种人民公园的计划与保管需要专才”[2]49。因此,探讨梁思成的“公园”理念是认识中国风景园林学科初创之学理基础的一个必要起点。关于近代以来园艺、建筑等领域学者之研究与实践对学科孕育的基础作用,虽然已有一些探讨,但对于梁思成这一推动学科初创“直接相关者”的研究仍付之网如f3-47。本文因而有着完善风景园林学科史研究的意义。
 
“公园”的出现作为中国园林近代转型的标志[5]89,对其近代以来内容、性质之认识的研讨,
 
一是依托政治、社会背景的较为宏观的考察,如清末作为空间殖民主义与民智开启的公园,民国时欺作为生活教手口与政治控制的公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以“苏联经验”、文化休息、社会主义内容与民族形式为内容的公园等。
 
二是在相关人物理念与实践的微观层面,揭示宏观历史背景下更为细致而生动的内容,如陈植关于公园分类、功能、设计、管理[0-10],以及国立公园计划的观点口,、张誊的公园理念等[5]368。本文聚焦梁思成的公园理念,是对后一研究维度的加入,借以拓展和深化中国风景园林思想史研究,也为当前主要集中于建筑与城市规划领域的梁思成研究提供一个风景园林的视角。
 
公园系统中作为开放公地的公园
1“公园系统”中作为开放公地的公园
 
纵观梁思成的相关学术论著,对于“公园”的阐述首见于他和市政专家张锐在1930年合作完成的《天津特别市物质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梁张方案”)[12],其制定受到1929年底由美国规划师、建筑师墨菲(HenryK.Murphy)、古力治(ErnestP.Goodrich)主持编著的《首都计划》的直接影响。
 
与《首都计划》的“公园及林荫大道”一章相应,“梁张方案”设专章“公园系统”探讨了天津的公园规划与设计。与前者未有指定公园分类不同,后者基于“公园系统”构想,具体划分了学校运动场、儿童游戏场、公共体育场、小公园、大公园、近郊公园、林荫大道7类“公园”[12]35。其分类标准不一,内涵较如今一般意义上的“公园”概念更广,因而存在若干值得探讨的问题:运动场等户外公共空间被视为“公园”的思想基础是什么?“林荫大道”在《首都计划》的讨论中与“公园”并列,“梁张方案”却视之与“公园”同类,为何?再者,小公园、大公园等类型,本身即有“公园”之名,与其他分类明显不同,有什么特别的内在含义?
 
这些问题指向“梁张方案”对“公园”性质的根本认知,但“公园系统”一章并无相关内容,而第20章“城市设计及城市分区授权法案”可提供一些线索,其直接摘录《首都计划》相关章节,规定拓宽或新建道路若拟占用公园或公共旷地,市政府有权收用“逾额土地”[12]52[13]233。在此,公园或公共旷地的公共性及其政府权属是一个关键,并可追溯至西方公园发展中的“公地”概念①。
 
1865年公地保护协会(CommonsPreservationSociety)在英国成立,致力于改圈地法为保护和管理公地法②,并推动大型城镇附近公地使用性质的变化,使城市人口得以娱乐游憩、享受自然美景。而此前始于19世纪30年代的公园运动(Thepublicparkmovement)③[14]力求改善工业化背景下拥挤城镇的环境健康状况,用于公园建设的用地往往始于政府临时征用或慈善家捐赠,如1842年开放的最早的市政公园——伯肯黑德公园(BirkenheadPark)即基于当地政府以借债和利率融资手段购买的土地[15]。由此,公地保护与公园建设逐步联系起来,体现了政府管控下的公有属性。其影响及于国内,1868年在上海外滩修建的“publicpark”,中文译名“公共花园”“公家花园”或“公花园”即为典型。

同时,基于公地的“公园”概念也被不少近代学者关注,童玉明在《公园》一书中总结了美国等西方国家通过购地法、收地法、换地法、捐地法、让地法、借地法等途径建设公园,其用地来源便包括“公用土地”或“国家或皇室所有之土地”[16];陈植在《都市与公园论》中亦提到“公园敷地”可通过换地、移管、永借等方式从“官有地”“政府所有土地”等得来[17];至1948年,还有由上海市都市计划委员会编制的《上海市绿地系统计划初步研究报告》介绍英国对于旷地的见解:其中“公有旷地”(PublicOpenSpace)可分为消闲公园、文化公园、运动公园[18],并认为近世“公园”的普遍含义“似嫌过狭”,而应以绿地(绿面积GreenArea或旷地OpenSpace)来概括“无建筑物而有种植物之区”。
 
对公地的保护及其娱乐游憩的功能转化,与20世纪初西方国家在城市分区制度(zoning)中设置的“公园区”有共通之处,后者亦使市民“得享自然环境之安慰”[19]。体现在“梁张方案”中,则有第19章“本市分区条例草案”,其沿用《首都计划》的“首都分区条例草案”,将天津分为“公园区”及若干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图1),客观上将所拟定的诸多建筑功能区域之外的公园或旷场均视为“公园”,并严格控制“公园区”内的建筑功能和体量,从而保证整体环境品质。由此,不难理解“梁张方案”中“公园”类型的多样性及丰富性;也可见“使各园连贯”、性质“与园无异”[13]106的林荫大道被视同“公园”的缘由。
 
公园系统中作为开放公地的公园
 
 
“梁张方案”中的“小公园”“大公园”按面积、规模分类,可谓所定义的“公园”中的公园,与西方“publicpark”概念一致——举例前者包括意租界公园,后者则有河北区中山公园。但这种分类并非其首创,公园的“大小”之分在美国的公园系统中已有相关实践[21];童玉明的《公园》、陈植的《都市与公园论》等著作亦有引介;而在1929年的《汉口及汉阳的公园系统计划》中,武汉市政府依据规模将“公园系统”中的公园分为大的自然公园与小规模的通气草地2类[22]。
 
因而“梁张方案”的这种分类考量兼有美国公园系统的渊源与本土实践经验的先例。同时,“公园系统”的构想虽然涵盖了多种公园类型,但其规划图仅囊括了“规模较大之公园,其散处各地之学校运动场及儿童游戏场等并未列入”[12]35(图2),这说明对应于西方“publicpark”概念的各种公园是其“公园”认知中的主体。
 
此外,“梁张方案”提及租界公园“整齐都雅,居民称便”,对于国人自建的诸多其他公园(如中山公园),则拟“在最近十年内……使之不落各租界地内公园之后”[12]35。在这个意义上,“梁张方案”中的各类公园计划是对殖民主义空间形式做出的正面对话,其“公共性”在近代时局下,有着特殊的政治与社会意涵,显示了超越以“公园”为代表的殖民主义空间的用心。
 
要之,“梁张方案”以《首都计划》为蓝本,所体现的“公园”认知有着深刻的西方渊源与影响,其强调政府管理与土地利用的规范与保护,是一种“公地”内涵,从而拥有了以一般意义的“公园”(publicpark)概念为核心的更为丰富的内容,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发展了面向本国民众的公共性和民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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