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设计的剩余空间微更新认识论
在认识论层面,当代社会设计必须思考“为什么样的社会而设计”,具体来说包括“为谁而设计”“与谁一起设计”“由谁来设计”3个子问题。有学者给出了为人民、与人民、由人民的答案[18],本研究进一步推敲剩余空间微更新背景下公共利益相关者的构成、话语权的分割方式和不同利益的实现方式(图2)。
2.1为谁而设计
社会设计是为人民而设计,即强调设计者做“公共利益代言人”,为一切有合理需求的实际使用者和潜在使用者而设计。但剩余空间的公共利益相关者包含多类主体和权益,需要在实践中围绕权利分配,明确公共利益主体(所有者、管理者、投资者、设计者、使用者及产生其他联系的公众)[19],推动价值观转化为设计方法,避免“窄化”“矮化”和“异化”[20]。
剩余空间的权利分配主要强调3类,同时也对应设计的3个主要阶段。
1)所有权是公共利益的法定基础。法定规划通过统一的社会目标和规划制度引导剩余空间不同产权所有者在发展价值观上与“人民至上”理念保持一致。因此,尽管不同类型产权所有者在人民的内涵、范围的认识上有所不同,但也能基本保证一定公共利益。
2)发展权是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在剩余空间的规划手段上,法定规划尚具有覆盖度和精度不足以及滞后性等缺陷,对空间的“关系”属性理解往往不够深刻,公共利益维护也相对被动。因此,更加灵活的单元式控制性规划和城市设计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些缺陷。
3)开发权是公共利益实体化的关键环节。在微观尺度下,弹性设计成为维护公共利益的主要渠道,不仅需要关注实体空间中的周边,还应关注非空间的联系网络,如空间在经济、历史、文化、情感上与人的纽带关系,并期望与使用者建立积极的空间联系。
在设计阶段,剩余空间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往往直接限定了使用主体和活动范围,因此必须围绕空间使用权增强剩余空间的开放性和公益性,由所有权让渡其合理性,由发展权强化其可供性,由管理权维护其稳定性。但在现实中剩余空间或因所有者忽视,或因运维成本限制,公众使用权益较难得到保障。
2.2与谁一起设计
与人民一起设计是公共利益实现的重要渠道,需要理解参与者的不同类型以及参与的不同方式。剩余空间微更新前期寻找共创伙伴时就需要尽量吸纳多类型的参与成员,这有利于参与者洞察社会空间的主体结构和权利关系。除相关利益主体外,还应积极邀请有不同诉求的志愿组织、媒体机构、教育单位、商业团体等参与。
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networktheory,ANT)有助于理解“与谁一起设计”的问题。该理论重新定义了设计的工作对象与工作路径,与社会设计中的设计行动主义相对应,直接回应社会修复和空间更新等强调实践效果的社会设计类型[21]。它将多元行动者分为“人”与“非人”两类,“非人”行动者包括景观环境、建筑设施、资金政策、法规条例、地方历史文化等很难表达自身诉求的内容[22],其与更新对象紧密关联,也参与更新实践。部分参与者能够从专业视角关注到“非人”行动者,强调景观风貌的协调性、空间遗产的历史价值、公共设施的友好性、自然元素的复愈性等,这些往往被使用者忽视或轻视的价值维度也有可能成为更新的创新点。
在剩余空间更新中的问题界定阶段,需要设计者深刻体会参与主体需求的多样性,正是足够多样化的参与主体才能够汇集足够数量、类型的问题与需求,作为后续专业观察和分析的基础。而在达成共识阶段,不同行动者之间围绕“异议”展开讨论,多元参与者的建议又可辅助专业决策,这也是权利关系重组的过程[23]。
2.3由谁来设计
由人民来设计,需要围绕不同主体的设计能力差异明确公共利益实现机制,往往由所有者将最终设计决策权以合适方式让渡,需要考虑“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路径各自的适应性。设计者将自身定位在设计层次的基础地位,辅助设计执行[24],介入“上下”之间成为“桥梁”,利用专业能力使相关利益方的需求从隐性转化为显性,用空间语言表达社会关系并推动其落实到空间中。
社会设计还强调设计者发挥“社会学的想象力”[25],相对全面地考虑设计全过程中不同权益主体对空间可能进行的改造带来的社会影响,基于此预留多元主体的设计工作范围,引导其他参与者成为设计者的信息源泉、创意动力和实践助力,推动由设计者主理转变为由人民设计,让不同参与者能够在设计过程中发挥主动性和创新力,从而令微更新设计在不断的正反馈中得到认可、达成共创。
这种设计模式一方面有利于设计者更全面地把握场地信息和使用需求,以较高的敏感度和亲和力调动多元主体的参与积极性,力求准确、及时地获得使用者的需求信息,如以绘画、沙盘等趣味形式吸引儿童参与,以便签、投票等简洁形式吸引上班族参与等;另一方面有利于设计者更高效地推进空间改造,以较高的执行力和资源整合力提升多元主体参与的可行性,适当跨越时间、人力成本障碍,如鼓励居民自行建设花圃菜园,合作完成物料回收与改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