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百废待兴,受经济条件和人类活动的影响,我国湿地面积大幅减少,空间分布范围明显萎缩。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约50%的滨海滩涂湿地不复存在,近1000个天然湖泊消亡。
中国于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成为第67个缔约方。自此,中国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1992~2003年,是对中国湿地摸清家底和夯实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基础的阶段;2004~2015年是对中国湿地进行抢救性保护和修复的阶段;2016年至今,是对中国湿地进行全面保护和修复的阶段。通过大力推进湿地保护修复,我国湿地生态状况持续改善。
政策法规日趋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于202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0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28个省级单位先后出台了湿地保护法规。
根据《湿地保护法》,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人工的、常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除外。
《湿地保护法》对全国的湿地实行总量管控、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明确各级政府的管理事权划分;对湿地保护与利用做出了具体规定,提出湿地利用的正面要求和负面清单;对建设项目占用国家重要湿地进行严格限制,对红树林湿地和泥炭沼泽湿地进行特别保护,全面禁止开采泥炭,维护湿地的重要生态功能。
中国实施湿地保护考核机制,“湿地保护率”已纳入中央对地方年度评价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各省明确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纳入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