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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中灌区与水利社会的4个变迁

日期:2023-08-07 21:41:03     作者:戴方睿    浏览:0    
核心提示:分析了浙中灌区景观物质层面的特征之后,更需要探寻其水利社会的发生过程与运作规律,这样才建构起遗产与人群的关系。宅图与堰图能够反映景观的空间特征,灌区景观形成和演变过程及水利管理的方式就需要在族谱的文字中寻找答案。
3灌区与水利社会的变迁
 
分析了浙中灌区景观物质层面的特征之后,更需要探寻其水利社会的发生过程与运作规律,这样才建构起遗产与人群的关系。宅图与堰图能够反映景观的空间特征,灌区景观形成和演变过程及水利管理的方式就需要在族谱的文字中寻找答案。
 
3.1陂塘景观中宗族聚落的形成
 
倍磊灌区景观的一大特征就是陈氏宗族的聚落群独占水利,然而倍磊陈氏并非倍磊塘的修筑者。早在北宋年间,赤岸杨氏倍磊支的杨澄和杨端已经父子登科,被视为倍磊支始祖,南宋初年(1150年前)杨晏、杨昂兄弟先后及第,倍磊支又分上宅、下宅派[29]。与此同时,邻村蜀塘王氏的王槐于南宋绍兴二十一年(1151年)中进士,并在南宋淳熙十一年(1184年)致仕还乡后倡修蜀墅塘[1]5-6。由此推测,倍磊一带的陂塘水利工程初建于南宋淳熙年间,由当地望族士绅主持修筑,而后陈氏、王氏、俞氏等于宋元之际迁入灌区,最终各自发展变迁塑造了今日之陂塘景观。
 
倍磊塘原非陈氏修筑,那倍磊陈氏又如何进入并占据整个陂塘景观呢?据《倍磊陈氏宗谱》所载各支派的名称来看,陈氏从第六世开始分居址墩(今址坛村)、雁畈、锦城(石麟山脚)和三角(今寺口村)等地,还有迁居外地的。这些聚落都在倍磊灌区的边缘,而且由于空间隔离,各支派的行第字辈都无法统一,呈现出宗族草创期的特征④。直到明嘉靖年间,陈大成、陈九霄等人抗倭有功,实现从平民到士绅的社会流动,倍磊陈氏才在倍磊街中心修建大宗祠,完成了宗族建构。倍磊陈氏迁入灌区,先是在灌区边缘的聚落发展,历时300多年才取得中心聚落的“入住权”,并逐渐实现对陂塘灌区的控制[20]。
 
3.2陂塘景观中宗族聚落的兴替
 
倍磊是单一宗族占据陂塘灌区的典型案例,但是相邻的蜀墅塘灌区则由崇儒金氏、环溪王氏和蜀塘王氏3个宗族所占据。据义乌县志记载,蜀墅塘为“蜀塘王氏业”,乃王槐退休还乡后主持修建,水塘占地面积约80亩(约5hm2),灌溉面积近千亩[1]5-6。但是,如今蜀墅塘渠系先流经塘下洋村和田心村,之后才到后塘村和后阳村(即蜀塘王氏聚落),蜀墅塘灌区不同寻常的聚落形态恰恰反映了当地宗族兴替的历史过程。
 
元至正四年(1344年)蜀墅塘水位暴涨冲毁堤坝,导致农田歉收,当地名士朱震亨(号丹溪,1281—1358)召有田之民筑堤坝建石闸。大儒宋濂为此题记,因而名垂青史。此后不久,朱震亨的同窗,今塘下洋村崇儒金氏始祖金涓(号青村,1306—1382)就举家隐居于蜀墅塘旁,并留下不少诗篇[30]。明弘治十一年(1498年)蜀墅塘水渠再次决堤,其5世孙怡八一公金克振(1437—1493)主持修砌堤坝,因此获得水权并正式定居该村[1]5-6。

无独有偶,朱震亨的姻姪环溪王氏始祖王如建(1234—1321)也是同一时期从画溪村入赘田心村[31],其9世孙复三九公王应满(生卒不详)与兄弟于明正德五年(1510年)捐资修堤[32],从而入住田心村,蜀墅塘灌区的宗族聚落和水利分配格局就此形成。蜀墅塘因其规模过大常有溃堤风险,每次危机则伴有水权的重新分配,金氏和王氏正是借由几次助修水利的机会,逐渐取得了定居的合法性。反观修筑蜀墅塘的蜀塘王氏,则因历年水患从灌区上游逐渐迁居下游,如今的聚落规模也远不及田心和塘下洋了。
 
3.3堰坝景观的日常维护
 
王氏和金氏可以通过维护水利设施取得水权和入住权,说明在传统水利社会当中,获得分水灌溉的权利和保持渠系正常运转的义务是对应的。无论是陂塘还是堰坝,水利设施都需要进行日常维护,陂塘灌区因与宗族领地重合,灌区治理可以由宗族组织直接协调,但是对于堰坝灌区,往往需要官方介入、制定堰规、设置堰长来维持。
 
堰规中会明确水利分配和维护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规则会因灌区规模不同而略有差异。洲义堰是由官方设15名堰长,并由堰长各自雇用堰夫维护所辖支渠,费用则根据该支渠农户田亩多寡摊派,而且维护频率并无明确规定。洲义堰因其尺度巨大,维护管理上明显受明朝里甲制和粮长制影响,难免有堰长会假公济私或尸位素餐的情况[33]。相比之下,金乌堰的维护更为合理,渠系维护与春秋两祭结合,在祭祀典礼之后由乡绅耆老带领族众疏通堰道、检查堤坝,务工的经费出自祠产[26],寺平村的金泉堰与之类似。
 
3.4堰坝景观的水权管理

浙中灌区与水利社会的4个变迁
 
灌区景观的分水规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尤其是洲义堰这种有16条支渠、流经10个村落、四大宗族共有的大型灌区(图6)。《安溪长堤卢氏宗谱》中就记载了从元末到清末的18道洲义堰榜文,其中清嘉庆十九年(1814年)的榜文就对分水时序做出调整(表1)。
 
此前,分水的规则是按照空间分布依次获水,符合自然规律。每年夏至开始,支渠从下游到上游,从南岸到北岸,依次获水,一旦轮转起来则无先后得水的差异。这样看似符合自然规律的分水造成了安溪蒋氏的几个村落获水不连续的问题,加之安溪蒋氏与梅林骆氏人口的此消彼长,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乾嘉年间灌区内部水利纠纷。此后则不再以支渠为单位获水,而是以宗族聚落为单位获水,宗族内部支渠的获水由宗族自行分配,同时提前了地处上游的蒋氏聚落的获水时序[33]。
 
新的分水规则看似打乱了之前按空间梯度获水的自然次序,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灌溉用水的浪费,但是更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环境,按宗族分水可能比僵化地按支渠分水更有效。因此,水利的管理与分配不只考虑自然条件的合理性,而忽略了不断变化的社会条件的约束,应该是因地制宜、因时而异地满足总体利益的最大化。
 
综上,灌区景观是典型的不断演进的文化景观,其中的聚落结构和社群构成都在不断变化,尤其是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是政策改革都会影响灌区景观的物质要素和权属关系,因此对于这种活态遗产应该采取一种更为开放的结构性保护策略。
 
4结论与展望
 
在我国现行的文物体系之下,风土建成遗产被划分为灌溉工程、传统聚落和文物建筑等诸多类型,甚至分属不同部门管理,但是这些风土建成遗产原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样的拆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文物认定的交错和管理的低效。在浙中地区,灌区景观正是容纳和整合各类别风土建成遗产的人居环境系统,分析灌区的景观结构就是在重构它们之间的关联。灌区的尺度决定了其中水利社会组织的复杂程度;水利设施的类型影响着灌区内聚落的分布格局;道路水系等线性交通基础设施则左右了聚落的功能。
 
空间形态上,陂塘和堰坝灌区的景观结构分别具有相似性,然而从历时性角度来看,不同灌区的景观过程各不相同,从而派生出不同的治水规则和社会形态。这些“活着的”灌区景观本身就是一部史书,严肃地解析灌区景观形成、变迁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就是发掘遗产的历史和社会价值,“讲好中国故事”,不但有助于唤醒当地居民对家园故土的归属感,也能为国土景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经验。
 
在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背景下,国土景观已经成为风景园林学、建筑规划学、历史人类学和历史地理学等多学科共同关注的主题[34-35]风土建成遗产不但是国土空间中的结构性景观要素,还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物质载体,如何在持续演进的国土景观中发掘遗产价值并从中汲取生态智慧仍需学界和社会的共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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