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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L景观理念向实践转向的着力点 景观特质

日期:2023-07-21 23:04:37     作者:张陆琛    浏览:0    
核心提示:在HUL“保护对象的整体性”理念下,保护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这一扩大的“范围”不仅指相关联的地域空间,还包括时间维度、感知维度等多维度内涵。HUL实践工具是一种保护城市遗产的空间规划手段,运用空间规划手段保护多维对象需要建立空间与不同维度保护对象的连接。
 HUL理念向实践转向的着力点——景观特质
 
2.1景观特质概念界定与多维属性内涵
 
《维也纳备忘录》及《HUL建议书》中都明确指出“识别特质”是实践HUL理念的重要工具。《欧洲景观公约》中更是将“景观特征”(LandscapeCharacter)作为景观行动的核心概念,定义“景观保护”为“保护和维持景观重要或典型的特征”[11],在这一体系启发下,本文进一步界定“景观特质”(LandscapeCharacteristic)为“景观特征”产生原因的内置层面元素,其概念范围是“持续发生在某一景观之中,具有一定特殊性且得到认可的元素或元素组合,它决定了一处景观不同于另一处,是分析景观多样性和异质性的内核要素”。

HUL理念向实践转向的着力点
 
景观特质具有多维属性内涵,主要可以分为空间、时间、感知3个维度。空间维度是景观特质的“有形”方面,是现时时态下的表征,表现出自然、文化交织演进的基本结构;时间维度是对景观特质“历史性”内涵的认知,时间维度不仅考虑历史上的不同时间切片(静态),还将其放置在一个动态的视角下,考虑其历史演进过程(动态),不同时间切片下的景观特质是“层积性”中“共时性”的表征,不同时间切片间景观特质的演变规律则是“层积性”中“历时性”的表征;在空间、时间维度的基础上,景观特质因为与人的感知相关而具有社会属性,感知维度是反映历史城市相关的“人”与时空维度景观特质关系的维度(图2)。
 
 
基于上述景观特质概念界定与多维属性内涵阐述,尝试探讨其作为HUL理念与实践工具之间内在联系中介的适宜性,并以此作为HUL理念到实践转向的着力点。
 
2.2景观特质作为公众共同价值的载体
 
在“基于价值的保护”被广泛认可下,ICOMOS提出“价值-载体-载体特征”的遗产保护路径,认为价值是通过载体及其特征体现出来的。“价值载体及其特征”可以理解为承载价值的要素及要素的特殊性质,如我国华山风景名胜区具有审美价值,“山体形态”成为其价值载体,“山体峭壁巍峨,空间氛围给人带来险要之感”作为要素的特殊性质则是其载体特征。HUL理念强调“公众共同价值”,作为一种社会价值,更强调价值主体“人”在价值体系中的核心作用。在景观语境中,“景观特质”即可以作为这种“公众共同价值”的载体,同时涵盖了“载体特征”的内涵,如我国学者王紫雯认为景观特质包括居民认同的公众价值[12]。
 
《欧洲风景公约》提出的景观管理体系及其体系下的景观特征评估(LandscapeCharacterAssessment,LCA)中特别强调景观的“公众感知”,这种“自下而上”以“人”为核心的景观认知正是公众共同价值的识别途径,LCA则是在其体系下辨别其价值载体及载体特征的实践操作,这一体系的背后逻辑与遗产保护的“价值-载体-载体特征”路径相一致。
 
《HUL建议书》中提出其实施“关键步骤2”为“通过与利益相关者磋商,就哪些需要保护以传至后代的价值达成共识,并查明承载这些价值的特征”[1]。这里的“特征”使用了“attribute”一词,在《牛津词典》中其释义与“特质”(Characteristic)基本相同,具有属性的含义,因而以“景观特质”作为公众共同价值的载体更为合适。
 
2.3景观特质作为空间与多维保护对象的连接
 
在HUL“保护对象的整体性”理念下,保护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这一扩大的“范围”不仅指相关联的地域空间,还包括时间维度、感知维度等多维度内涵。HUL实践工具是一种保护城市遗产的空间规划手段,运用空间规划手段保护多维对象需要建立空间与不同维度保护对象的连接。
 
空间与其他维度往往以其多样性和异质性内容进行连接,如一个旅行者在描述他们对某一地区的印象时,无论是荒野、乡村,还是靠近城市的地方,都可能会使用具有“特质”含义的词语描述其典型的外貌或特殊的氛围。
 
以上观点从斯坦纳(FrederickSteiner)等认知的“景观即为景观特征”的视角来看[13],城市遗产保护中,将多维、完整、连续的景观(特征)在元素层面进行解构,景观特质则可以作为空间与多维保护对象的连接。本文界定的“景观特质”是一处景观不同于另一处的决定性元素,其具有空间、时间、感知的多维度属性内涵,能够涵盖HUL“保护对象的整体性”理念中对象的物质与非物质方面、相关联的地域空间、时间上的过去与现在。
 
2.4景观特质作为变化管理的界定尺度
 
HUL对“变化”的接纳是对历史城市活态性和可持续理念认知不断深化的结果,成为协调保护与发展矛盾的关键转向,这一理念下,“历史的”未必不能够改变,而“新建的”也未必不能够被认同。然而“变化”的形式和幅度是多样的,对于管理而言,相对于多样、持续、甚至是永恒的变化,变化能否被接受取决于其产生的影响,而界定变化产生影响的尺度则成为定义和评价变化的重要前提。
 
景观特质即可以作为变化产生影响的界定尺度,本文对景观特质的概念界定为“特殊且得到认可的元素”,若某一变化对景观特质没有产生影响,则可以认为这一变化对人们认可的特色氛围没有产生影响,视为可接受的变化。从“价值-载体”关系角度来看,景观特质作为公众共同价值的载体,变化对景观特质没有产生影响则视为保护对象的价值没有遭到破坏,反之则需要进一步判断变化对景观特质产生的影响能否被公众所认可,若被认可则仍然保持了公众共同价值,若不被认可则视为对价值的破坏,需要介入管理手段进行干预。
 
此外,HUL强调多学科交叉的“融合式”保护,不同学科领域及广泛公众经常使用“景观特征”这一术语,使用“景观特征”的内置层元素——“景观特质”作为实践工具的着力点能够搭建沟通平台,使学科间的沟通、交流在一致的认知语境下进行[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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