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不知道这是犯罪。我以为山上长的野花,不挖白不挖,没想到这也算盗窃。”70岁的王老汉,头发花白,皮肤黝黑,是个地道的农民。近日,他却因涉嫌盗窃罪站上了法庭。
王老汉住在宁海农村,村里三面环山,山林资源比较丰富。他对花花草草并不感兴趣,一直在田里种蔬菜卖。后来,他见有人在山上挖野杜鹃,听说能卖个好价钱。
“山上的野花,不挖白不挖。”于是,王老汉也拿着锄头上山了。1个月左右,他就从村集体所有的山林里挖了杜鹃花15棵、黑松下山桩12棵。不过,王老汉还没来得及“变现”,就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了,并从其住所扣押了上述涉案植物。经鉴定,这些植物价值4150元。公安机关将这些植物归还给村里。取保候审期间,王老汉又去山上把这些植物给栽了回去。
经宁海县法院通知,宁海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叶律师承办本案。接受指派后,叶律师赶到宁海县法院阅卷,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王老汉。一见到援助律师,王老汉又着急又委屈:“我真没想到山上挖几棵野树也是犯罪啊。本来想卖了赚点钱补贴家用,这倒好,钱没赚到,还被抓了。”
叶律师向不懂法的王老汉解释了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并告诉王老汉,他的行为的确构成了盗窃罪。
不过,叶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王老汉年纪较大,文化程度不高,明显属于因法制意识淡薄而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以及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轻;而且,王老汉在取保候审期间还实施了补救行为,将被盗植物全部栽回。据此,叶律师在庭审中作了从轻辩护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单处罚金,最终,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宁海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杜鹃花、黑松下山桩等野生植物因为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和经济价值,深受一些人的喜爱,特别是野生杜鹃花由于生长年份长、体型独特,在花卉市场十分走俏。一些不法分子经常蛊惑法治意识淡薄的农民尤其是老年人,为其盗挖这些野生植物。
有关案例
【案例一】 2015年4月20日至4月26日期间,被告人傅某、席某在临安市龙岗镇相见村村民赵建山的山上,分多次盗挖临安市昌化林场所有的16棵野生映山红树,共计价值人民币9270元。4月26日凌晨,被告人傅某、席某分别驾驶车辆将窃得的映山红运输至临安市河桥镇云浪桥头时被民警当场查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告人傅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席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二】 2016年4月,宁海县森林公安成功破获力洋镇岭峧村盗挖树桩窝案与胡某松团伙盗挖树桩案等,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5人。
【案例三】 2016年4月,安吉县4位村民盗采了10株左右的野生杜鹃,被当地公安部门行政拘留。
【案例四】 2016年10月,象山县应某、周某、傅某等人盗挖13株沙朴树,价值19500元,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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