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盆景著作权小议
广州•林南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巷景艺术著作权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实施起来确有难度。
一、行业自我规范
目前盆景行业主力军是各级盆景协会、私营企业、盆景爱好看。他们来自各行各业,水平参差不齐,各师各法。如果盆景业内有一个规定或办法之类的条文来统一做法,约束行业,并形成风气。这样才能维护盆景创作者的投益.并有章可循。
二、行业领导、组织机构要带头维护知识产权
目前盆景的知识产权较为混乱。例如A今天花钱买了一株盆景成品.好像连创作权也一起买了,明天拿去参加XX展览,作者当然是A。如果有一天再转卖给B,作者也改或B。在诸多的艺术行业里,盆景艺术在这方面是最有特色的,也是它高雅不起来的原因。没有品牌名人效应,其艺术含量就不高。
盆景是有生命的艺术品.不会永远定型。这一特殊性也是困扰界定作者与改作看或收藏看的难题。有人说:“这株盆景已经买了五年、十年.这么多年来我 对它悉心养护,也对它进行修修剪剪。这株盆景与原来那株盆景已有变化,我是作者为什么不行。 这是一种较普遍的观点。本人认为: (一)如果你买了—株半成品或成品盆景从未参加展览或在书刊发表过。你是作者应该没有问题。(二)如果你买的是成品树,它已经参加过展览或在书刊发表过并署名是作者。盆景的创作,从选胚、构思、造型、技法等。除了选胚,其它的你到底改了多少,改了什么。例如你买了一株斜树型盆景。通过你的改作,变成了回头型或风吹型的盆景,其树型与风咯、布局技法等,已有很大改变。如果一株天然大树型的盆景你把它改成疏杆少枝,飘逸潇洒的树型。这样的改作应该是有创作权,也可以说是重新创作。如果只是对树的枝条进行修剪,树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受。换上另外一个盆,重新命题,关键在于重新创作,分清廷是改作还是收藏。
三、改变做法,共创双赢局面
为了保护作者的创作权和参展者或收藏者各自的荣誉,在今后举办展览评比中,可将作者与参展者分开二栏. 作者也是参展者二栏可埴上同一姓名。作者与参展看不是同一人,可持别填上俩人姓名 如参展者确实不愿意填上作者姓名,作者一栏可暂留空。当然组织看不一定很了解参赛者的作品和详细情况。那么就要求各盆景协会或参展单位一定要如实上报,严格把关.有争议者不给予参赛或评比。在出版盆景书籍或宣传画册,一样将作者与收藏者分开。也同样兼顾两者。让两者共同分享荣誉。造成目前这种现状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组织机构和领导没有这种意识,没有给参展者一定的选择空闻,只有作者一栏。维护作者的创作权,不仅领导机构要带头。还需要厂大盆景爱好看在行动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