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美国植物品种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是另一种适用于植物和植物材料的知识产权形式,通常用来保护植物的某一特定性状,如抗病性、抗虫性等。与植物专利、植物品种保护不同的是,植物专利和品种保护的是某一特定的植物品种,而发明专利保护的是植物某一特定性状,也因此它通常被用于转基因植物或基因工程植物。
一种植物性状要想申请发明专利,有3个条件。一是有详细的发明内容阐述;二是这一植物性状具有新颖性;三是在申请专利之前,该植物尚未向公众开放、与第三方共享或出售给第三方。发明专利权人获得授权后,他人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生产、销售、制作、出口该植物。
因为发明专利针对植物某一个具体而实用的性状,所以受保护的植物范围不止包括承载有这一性状植物的直系后代,而是涵盖了所有具有该特征的植物。这也就意味着发明专利有着比植物专利更为广泛的适用范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包括科研)繁殖受发明专利保护的品种都是侵权的。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当你在一片具有某特定抗性专利的月季品种A旁边无意中种植了月季品种B。因为自然的原因,品种B与品种A自然授粉结实了。如果你播种了B与A的种子,即便是无意行为也属于侵权。
受发明专利保护的植物可以由已获授权的繁殖者出售种子,买家可以出售用该种子生产的植物,但不能再留种繁殖,因为专利品种的种子是受保护的,不能被转售、赠送或重新种植。一个实际案例,即鲍曼诉孟山都案(Bowmanv.MonsantoCompany)。孟山都公司为其专利抗除草剂大豆种子与种植户签约,许可种植者种植一次,所收获的大豆只能用于消费或者作为商品大豆出售,不能留种再次种植。鲍曼试图绕过支付孟山都公司的专利费用再次种植,选择从当地的谷物市场购买了商品销售的有专利权大豆当作种子。但他的策略并没有成功,美国联邦法院判定鲍曼需要向孟山都公司支付赔偿。
我们用表格的方式(见附表)对美国植物保护的3种方法进行了对比。可以总结出,在美国,如果需要保护某个植物品种,可以根据这个品种最主要的繁殖方式来选择申请植物专利或者植物品种权。无性繁殖植物品种,可以选择植物专利或者植物品种权。其他的植物品种只能选择植物品种权。而如果是需要保护植物的某个有价值的特性,或者改变某种植物特性的方法,就可以通过申请植物发明专利的方法来实现。
在申请要求上,专利和品种权也有一些差别。在时间条件上,植物专利需要申请品种未公开、宣传、出售超过1年,而植物品种权在这一条上对美国本土品种也要求未公开销售1年以内,而国际商业销售品种可放宽至木本6年,其他4年。在提交的材料上,植物专利申请,只提交文字图片材料;而植物品种权申请,除了文图,还需要提交植物材料。